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3月7日讯(记者李岩红)3月6日,博兴县政法机关借助互联网开庭技术,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远程审理被告人张某鑫、张某博妨害公务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该案系滨州市公安系统以通报形式公布的首例涉疫情防控案件,由县法院院长牛立敏独任审理,县检察院检察长扈炳刚出庭支持公诉。
年1月27日14时许,根据博兴县店子镇政府的安排,政府工作人员刘某、魏某到本镇辛张村对途经疫区的张某鑫实行盯控,魏某将轿车停放在张某鑫家门口。后张某鑫与魏某发生口角。管区主任和村委委员接到电话后到达现场,说明是镇政府工作人员在进行防疫。张某鑫继续与魏某争吵,后伙同张某博及刘某(另案处理)对魏某实施殴打,致魏某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后经法医鉴定,魏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当日下午,博兴县店子镇政府工作人员刘某报警,接警后博兴县公安局店子派出所民警出警,将张某鑫口头传唤至派出所,并电话通知张某博到案。
1月28日,博兴县公安局对张某鑫、张某博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博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在博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逮捕后,加快办案节奏,二日内即完成审阅卷宗、核实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等工作。审查起诉过程中,博兴县人民检察院严把审查起诉政策关、法律关、事实关、证据关,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精准量刑建议,从快提起公诉。
博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鑫、张某博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张某鑫、张某博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等量刑情节,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张某鑫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张某博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该起案件在博兴县委政法委的积极组织协调下,公、检、法机关紧密衔接、高效办理,从严、从快打击了涉疫情防控犯罪,维护了疫情防控工作秩序,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和良好的社会效果。
下一步,博兴县政法机关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惩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犯罪,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等犯罪以及假借防疫为名实施的诈骗犯罪,为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