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严惩!山西吕梁,一男子因感情纠纷杀一女子刺伤后,又将女子的儿子、公公、婆婆等三人杀害。男子作案后驾车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男子又驾车撞倒1名出警人员和13名群众。目前,警方发布通报称,本案已经造成7人死亡、11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通报中指出,作案男子为27岁男子郭某亮,其因感情纠纷将21岁年轻女子郭某英刺伤,郭某英的儿子、公公、婆婆均已遇害。郭某亮作案后欲驾车逃离现场时,又致4人死亡、10人受伤。
目前,郭某亮的行为已致7人死亡、11人受伤的严重后果,犯罪嫌疑人郭某亮已被警方抓获归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1、郭某英才21岁,想必其儿子不会有多大,可郭某亮却因与其母亲之间的感情纠纷,居然连这么小的孩子都不放过。其作案后又驾车将其无辜人员撞致多人死伤,真是丧心病狂至极!必须严惩不贷!
2、那么郭某亮的行为,该怎么定性处罚呢?
首先,郭某亮致郭某英受伤、致其儿子、公公、婆婆死亡的行为,应当评价为故意杀人罪,“情节”是致三死一伤的严重后果。
刑法第条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也就是说,只要评价为故意杀人罪的,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最高就可以判处死刑,可郭某亮仅这一条罪行就致三死一伤,必定会被从重处罚。
其次,郭某亮作案后又驾车将一名出警人员和13名群众,撞致4人死亡、10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此行为应当评价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条规定,不论以任何形式危害不特定人群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均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处3-10年;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处10年以上或死刑。
具体而言,郭某亮故意杀人后无视不特定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且造4人死亡、10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应当与其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分开单独评价。
综上,郭某亮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危害公共安全罪,需数罪并罚,且主观恶意极大、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故行为应当从重处罚。如无意外其应当付出生命的代价。
最后,郭某亮造成7死亡10人受伤,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同时还构成民事侵害,因此其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后,冲动是魔鬼!任何纠纷都要理智解决,切勿冲动,否则法律必将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