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群众法院公布
()浙破20号之一
年8月3日,本院依据绍兴市柯桥区贤盛小额存款股分有限公司的请求裁定受理绍兴县新天龙纺织有限公司休业整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浣纱讼师工做所为经管人,本院查明:绍兴县新天龙纺织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年10月12日召开,经该次会议债权核对查核确认的无贰言债权为6笔,算计金额为.63元。
同时会议还表决经过了《债权人家当经管计划》、《休业家当变价计划》、《休业家当预分派计划》、《对于非现场审议干系表决事变的议案》等汇报。
年4月8日,经管人向本院提议《休业颁发请求书》:
1、债权人重要财产价钱方今仅为.90元,而依据经管人查核确认并经债权人会议稽察无贰言债权总数为.94元;
2、于今经管人未能收受到债权人任何财政账册、字据等材料;
3、于今未有势力人向经管人提议重整成或妥协的请求,且债权人早已停产倒闭多年,客观上亦不具备重整、妥协的大概性。
鉴于债权人投入休业整理程序后,不能了偿到期债权,财产已显然缺少了偿才力,且干系势力人也未提议重整或和懈的请求,故向群众法院请求颁发绍兴县新天龙纺织有限公司休业。
本院以为,绍兴县新天龙纺织有限公司现企业财产近况及债权立案效果证明绍兴县新天龙纺织有限公司财产不能了偿到期债权,而且财产不够以了偿整个债权,本相懂得。
本院在审理绍兴县新天龙纺织有限公司的休业整理请求中,干系势力人未提议妥协也许重整程序请求且绍兴县新天龙纺织有限公司亦不存在颁发休业阻滞的事由,绍兴县新天龙纺织有限公司做为企业法人吻合颁发休业的法定前提。
据此,按照《中华群众共和国企业休业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章,本院于年4月15日颁发绍兴县新天龙纺织有限公司休业。
特此公布
绍兴市柯桥区群众法院
二O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来历:绍兴市柯桥区群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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