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文明交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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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文明城市创建管理常态化

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干部职工“文明交通”示范作用

营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交通环境。

根据《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关要求

罗源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印发

《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文明交通行为与文明创建评优挂钩的通知》

即日起罗源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文明交通行为与文明创建评优奖励挂钩!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适用对象

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包括合同制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

纳入惩戒处理的交通违法违规行为1.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停放。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3.驾驶无牌机动车、无证驾驶机动车。4.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道行驶(加塞)、车窗抛物、不礼让行人。5.非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道行驶,摩托车(电动车)无牌无证、安装遮阳伞,驾乘摩托车(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6.行人闯红灯、进入机动车道、跨越隔离护栏。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处理办法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取消该交通违法行为人当年度个人文明单位奖金;对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文明单位考评分数扣3分,并限期整改。涉及“一票否决”内容的,予以“一票否决”。

2.违反其他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同一人一年内累计达3次,取消当年度个人文明单位奖金;同一单位一年内交通违法人次5人次以下扣1分,6—10人次扣2分,11—15人次扣3分,16—20人次扣4分,21—25人次扣5分,25人次以上扣6分。

3.采取“累计负分值”的方式,对各级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含社区、风景旅游区)、文明校园减少精神文明奖励金发放比例。年度累计负分值达3分的单位当年度精神文明奖励金(含创建文明县城专项绩效奖和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奖金)扣除10%发放;年度累计负分值达4分的单位当年度精神文明奖励金扣除20%发放;年度累计负分值达5分的单位当年度精神文明奖励金扣除30%发放;年度累计负分值达6分的单位当年度精神文明奖励金扣除50%发放;年度累计负分值6分以上的单位取消当年度精神文明奖励金,文明单位荣誉停牌一年。

4.违反以上交通秩序行为人所在单位为非文明单位的,视同等情形扣发创建文明县城专项绩效奖。

让我们共同努力

营造“守法规、讲文明”的出行氛围

打好文明创城交通秩序整治“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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