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作为一项诉讼措施,在维护当事人权益和便利执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由于保全门槛的降低,特别是保险担保制度的实施,加之法官在裁判时主观上担心如果不依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一旦造成损失的风险会转嫁到自己的职业风险中,导致保全案件特别是诉前保全案件数量激增。另一方面,不当的财产保全措施损害了被申请人的正当利益,进而影响社会秩序的现象也会逐渐出现。
如何更好地在便利执行和维护当事人权益之间寻求平衡点,是法院人的职责,也是“我为群众办实事”的要求。
我院立案庭在实际工作中,结合本地案件特点,对诉前保全申请加强审查,严格法律适用,取得了一定效果。
01加强法律适用审查,严格民诉法第一百零三条和一百零四条的适用,加强“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这一前提的判定,以及在诉前保全申请中,加强“情况紧急”事由的审查。
02在保全审查时要求当事人对申请依据作出适当说明,而不是仅仅停留在财产线索、保全担保以及申请错误的后果等形式提示事项,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坚持非必要不保全。
03根据当地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意愿强烈,又不了解法律规定的实际情况,我院制作了《兴县人民法院诉讼保全告知书》,由当事人签署,充分地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诉讼保全告知书通过以上举措,我院的保全案件办理得到了很大程度的规范,规避了少数保全申请人利用该规则对被申请人进行恶意保全的风险,维护了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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