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县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量上限的公告

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量上限的

公告

为保障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确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加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为30件。

特此公告。

兴县人民法院

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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