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量上限的
公告
为保障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确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加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为30件。
特此公告。
兴县人民法院
年4月28日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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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确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加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为3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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